何庆元律师

何庆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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服务地区:湖南-长沙

擅长:债权债务,婚姻家庭,劳动纠纷,公司企业

公司原法定代表与新法定代表之争

来源:何庆元律师
发布时间:2016-06-2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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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案件情况

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三个股东,徐某占股40%,李某占股35%,何某占股25%,徐某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,为公司法定代表人,何某为监事。公司经营一段时间后,因股东之间产生矛盾,李某与何某通过召开股东会,免除徐某执行董事和总经理职务,选举了李某作为执行董事和总经理。由于公司公章、营业执照等均由徐某掌握,无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。

二、谁能代表公司?

理论认为,出现原、新法定代表人冲突的情况下,应以股东会决议为准,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属于公司意志的变更,股东会决议新产生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意志代表人。理由主要是:1、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,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,股东会有权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、监事,决定有关董事、监事的报酬事项。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属于公司内部人事关系的变化,应遵从公司内部自治原则。2、工商部门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记,属于宣示性登记而非设权性登记,因此股东会决议变更法定代表人的,即使工商登记未变更,不影响公司内部变更新法定代表人意志的确定。

当然,在外部纠纷中,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意志所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,仍对公司产生法律效力。

三、实务中工商变更登记遇到的障碍

工商部门《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》格式要求,《公司登记(备案)申请书》应加盖公司公章,还需要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副本。本案中由于徐某持有公司公章和营业执照,不予以配合,因此,工商部门拒绝办理工商变更登记。

四、救济途径

方式一:提起行政诉讼,要求工商部门限期办理。

国务院行政法规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》第二十七条规定:公司申请变更登记,应当提交的文件:(一)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;(二)依照《公司法》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;(三)国家工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。《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》第六条规定:企业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,应当提交下列文件:(一)对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;(二)对企业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;(三)由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。从上述两个法规看,其中一条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是一致的要求,但均未规定需要在申请书上加盖公司公章。

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》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:公司登记机关依法作出变更登记、注销登记、撤消变更登记决定,公司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,由公司登记机关公告营业执照作废。依据这一规定,若附加相关证据证明公司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营业执照之事实,登记机关可以采取公告原营业执照作废的方式解决问题。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并非办理法定代表人的必要条件。

益阳市地赫山区人民法院(2014)益赫行初字第50号行政判决书就认为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》第六十条第三款(现第五十九条)规定:公司登记机关依法作出变更登记、注销登记、撤消变更登记决定,公司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,由公司登记机关公告营业执照作废。依据此规定,提交营业执照不是公司登记机关作出变更登记决定的前提,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《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》中作出公司变更登记须提交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要求,只是用于变更登记后原营业执照的缴回。……

因此,若工商部门不予受理变更申请,可以提起行政诉讼。

方式二:新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向徐某提出返还原物(公章、营业执照等)之诉。

这一方式,到底是以新法定代表人李某的作为原告起诉,还是以公司作为原告,实务中会存在问题,公司的公章、营业执照并不必然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保管,应属于公司的财产,因此公司作为要求返还原物的主体应符合实体法的规定。但是,若以公司名义起诉,无法加盖公章,提交的工商信息仍是徐某为法定代表人,受诉法院经常拒绝立案,李某将陷入两难境地。

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(2014)二中民再终字第05603号案可以用于参考。该案经过了一审、二审和再审。新法定代表人周某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原法定代表人张某返还原物,法院立案处理,在庭审过程中,再阐明周某即是代表公司行使权利。该案一审法院认定股东会决议有效,公司起诉主体并无问题,周某虽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,但权利义务应由公司承受,最终判决张某向公司返还公章等。该案二审法院认为周某未对股东会决议采取法律程序确认,故仅凭股东会决议并不能直接取得法定代表人的身份,其无权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,撤销了一审判决。再审认同一审法院观点,维持了一审判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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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律师姓名:何庆元
  • 执业律所: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14301*********71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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