执行阶段如何直接追加未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
一、法律规定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、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十七条规定:“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,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,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、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、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,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”
根据该条的规定,即使公司章程约定的缴纳出资期限未至,股东亦可被追加为被执行人。
这是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的一大利器。
二、如何追加未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
1、追加条件与申请
追加未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条件,一是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,二是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。
如何认定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,一般认为应以法院终本裁定为依据。故提起追加被执行人的时间也在取得终本裁定之后。个人认为,法院在采取必要的查找财产手段后,若公司财税不足以清偿债务,即可受理申请人的追加申请,这更有利于快速的执行,减少申请人的诉累。
申请追加被执行人,应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,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。
2、如何举证未出资
一般需要从工商登记内档资料找到一些证据。
虽然法律规定申请人应提供相关证据材料,但个人认为,申请人只需要提供初步的证据材料,而不应对申请人提出过高的举证要求。从举证的能力来看,被申请更容易取得证明其是否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。
当然,在程序方面,人民法院应保证被申请人的抗辩权利。至少在收到申请后应及时通知被申请人,符合条件的,应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。
三、追加未果的救济途径
申请人对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,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