何庆元律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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贺某、彭某、黄某与余某甲、余某乙、余丙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三案

来源:何庆元律师
发布时间:2016-04-0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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贺某、彭某、黄某与余某甲、余某乙、余丙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三案

法院: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

案号:(2015)芙民初字第683号、(2015)芙民初字第737号、(2015)芙民初字第1327号

标的额:40万元

基本案情:

余某甲配偶熊某于2014年初分别向贺某等人借款共计40余万元,熊某好赌。余某甲全家安置分得房产7套,2014年7月,向第三人出售了5套,没有办理过户,余下两套,其中一套家庭商议给余某甲母亲,一套由余某甲、余某乙、余丙居住,2015年初,熊某身亡。债权人贺某等人分别向法院起诉,本律师接受了余某甲、余某乙、余丙的委托参与诉讼。

争议焦点:

1、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

2、熊某遗产范围

裁判要点:

1.法院认为,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,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,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负债的,应认定为个人债务。本案中,被告申请证人出庭作证,证实熊某生前爱赌博,多次向他人借款,由此可知,熊某爱好赌博的事实应当为一定范围内公众所知悉,原告就涉诉借款是否为日常生活所需要负举证责任更为公平合理,原告不能举证,故认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。

2.法院根据房屋买卖合同、收据、证人证言、银行交易流水,确认了余某甲等人向第三人出售5套房产的事实;同时,法院确认了余某甲及第三人(其姐妹)通过家庭会议方式将一套房产给余某甲母亲的效力。

最后,法院判决余某甲在一套房产的五分之一范围内承担责任,余某乙、余丙因放弃继承无需要承担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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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律师姓名:何庆元
  • 执业律所: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14301*********71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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