何庆元律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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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南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长沙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、湖南丙技术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

来源:何庆元律师
发布时间:2016-04-0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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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南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长沙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、湖南丙技术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

法院: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

案号:(2015)岳民初字第01700号

标的额:660万元

基本案情:

2014年初,被告乙公司向原告甲公司借款600万元,签订了《借款协议》,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、借款利率为年利率6%、借款用途等内容,甲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了600万元。2014年8月初,因借款到期,乙方公司未能还款,甲公司、乙公司及被告徐某签订了《关于借款违约若干事项的约定》,甲公司同意给予乙公司一定宽限期,并就还款事项进行了一系列安排,被告徐某为乙公司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。2014年8月下旬,被告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《抵押合同》,同意提供抵押物为乙公司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进行担保,并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。2014年9月初,乙公司向甲公司出具《关于借款使用情况的说明》,所借的600万元,除373万元自己使用外,借款中的227万元实际由丙公司委托其所借,丙公司为借款实际使用人。2014年9月下旬,被告丙公司向甲公司出具承诺函,承诺向甲公司归还借款227万元及利息18万元。后乙、丙均未履行,甲公司委托本律师代为起诉。

争议焦点:

1、企业之间的借贷是否有效?

2、抵押担保未经董事会审批是否有效?

裁判要点:

法院认为,1、《借款协议》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,且意思表示真实,合同成立且有效。2、《抵押合同》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,亦无恶意串通损害国家或社会利益等无效情形,双方法定代表人印章并加盖公司印章,应视为真实意思表示,合同成立且有效,抵押权设立。故对原告主张对相应抵押物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予以支持。三被告抗辩《抵押合同》未经董事会决议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,不予支持。

最终,法院全部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,包括支持了律师费。

律师说话:

细心的人可能会发现,在借款之初,乙公司并未提供任何的担保,乙公司实际是空壳公司。在律师介入之后,提供了非常好的建议,法定代表人的担保、关联公司的抵押担保、承诺函等,才换来了本案如此有利的判决,并为执行打下了坚实的基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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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
  • 律师姓名:何庆元
  • 执业律所: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14301*********71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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